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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障局回复: 根据邢医保发【2019】52号文关于印发《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》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、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,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、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,不享受生育津贴。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(不含补缴时间)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,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生育报销费待遇。生育前连续缴满3个月以上(不含补缴时间)的,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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