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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社局回复: 留言人2019年2月1日入职宁晋县晶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,2022年9月14日暂停参保,停保原因为职工辞职。经调查:留言人于2014年5月13日入职晶龙集团,于2019年2月1日因工作调动入职宁晋晶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。2022年9月2日与宁晋晶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,并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和解协议。 根据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:(一)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(二)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(三)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综上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项政策规定,留言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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