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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审批局回复: 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但是,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按照“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”(2020.3.1版),留言人所称的“五谷杂粮磨粉”属于粮食加工品,需办理“食品生产许可证”或“小作坊证”。同时,留言人所称的“五谷杂粮炒熟后研磨”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(2020.3.1版)中的“方便食品”,应办理“食品生产许可证”或“小作坊证”。 经了解,留言人系宁晋县凤凰镇路前村人,其欲从事行业为粮食加工品和方便食品生产加工,其欲经营场所为自住房,该场所也在路前村,但是留言人自主经营面积只有30平左右,按照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和《河北省三小管理条例》相关要求,考虑到其经营规模,硬件设备等相关情况,均难以达到保障食品安全办证要求。在与留言人沟通,了解其经营状况后,我单位将派出工作人员提前介入,到该留言人场所实地查看,指导其办理相应登记许可,在达到生产条件后,才能发放相关生产许可。后期,我单位将对留言人办理情况提供一对一帮扶服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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